“豪華郵輪游,還能賺大錢”“免費上船,安全賭場”。諸如此類的宣傳廣告,近期時不時出現在網絡廣告和線下傳單上。請注意了,這也許是新型的郵輪賭博騙局。為了招攬賭客前往郵輪賭博,一些不法分子通過提供免費出入境服務、高回報工作、發展暴利項目合作等方式詐騙,招攬國內人員出境進行賭博或為賭博項目服務。
賭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損害社會誠信和社會秩序。人民銀行明確將打擊治理跨境賭博資金鏈列入工作重點,持續加大對涉賭行為資金鏈的處置力度,保持對跨境賭博資金非法轉移的高壓打擊態勢。
傳統的跨境賭博多為線上形式的跨境網絡賭博,以及賭客前往境外國家線下賭場內參與賭博。隨著我國對各類跨境賭博行為的嚴厲打擊,“郵輪賭博”逐漸浮出水面,即賭客搭乘郵輪前往公海進行的賭博行為。
相比起傳統賭場,公海賭船的歷史并不算久遠。據知情人士介紹,這些郵輪通常在利比里亞、巴拿馬、塞浦路斯等小國家注冊。由于行駛到公海的“三不管地帶”的賭船不必交納賭稅,不需政府授權,不受法律限制,不在警方監管范圍內,因此頗受被限制賭博國家的賭徒歡迎。
郵輪賭博為了吸引賭客光臨,除了提供奢華的生活條件外,郵輪上的賭場提供的賭博類型更是繁多,不僅包括線下賭場的常見類型,比如紙牌、輪盤、老虎機等,甚至可以隨時下注參與賭球、賭馬、百家樂等類型。
郵輪賭博是跨境賭博的一種類型,只要參與賭博,十賭九輸,很多人為此傾家蕩產,衣食無著,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誠信和社會秩序,導致受害者深陷泥潭,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特別是在郵輪上參與賭博,更容易誘發其他嚴重刑事犯罪。
此外,需提醒的是,郵輪是一個封閉的空間,游客在上面無事可做時,非常容易受到蠱惑去進行賭博,且從心理學上來說,會給游客造成“下了船就什么都沒發生”的暗示。
為精準打擊和懲治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的犯罪行為,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賭博犯罪條款進行了修改,增設第3款,將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的行為規定為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以此阻遏跨境賭博的高發態勢。
當前部分境外賭場的經營人、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管理人員、代理人等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特別是組織中國公民前往國際郵輪在公海海域參與賭博,觸犯了我國刑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因此,中國公民參與郵輪賭博,是違法犯罪行為。對于網絡中陌生的“好友”邀請、不法分子以郵輪賭博為名招攬游客登船等行為要提高警惕,切勿輕信對方說辭,切勿相信虛假廣告宣傳,發現此類行為要及時報警。各類賭博背后往往是莊家操控輸贏,請了解賭博套路,認清賭博的危害和后果,不要參與,還要勸說身邊人遠離賭博。同時,要妥善保護好自己的銀行賬戶信息和個人信息,不要向他人泄露或在不明網站中填寫。
]]>隨著區塊鏈概念的廣泛傳播,各類虛擬貨幣一時間充斥于新聞資訊或自媒體文章中。一些人也熱衷于此,在“挖幣”“炒幣”中樂此不疲。但是請小心,當前一些犯罪分子,把虛擬貨幣作為跨境賭博支付、結算、洗錢的工具。
據平安湖北發布的消息,湖北省荊門市警方成功偵破一起跨境網絡賭博案,涉案金額達4000億元,涉案人員超過5萬人,服務器架設在境外,參賭人員交易全部用一種虛擬貨幣結算。涉案金額之大,涉案人員之多,令人咂舌。
虛擬貨幣,顧名思義,是與實體貨幣相反的一種貨幣,它不打印在紙上或印在金屬上,只存在于網絡世界中。
歐洲銀行管理局(EBA)于2014年對虛擬貨幣進行了定義:“虛擬貨幣是價值的一種數字表達,其并非由中央銀行或公共權威機構發行,也不一定與某一法定貨幣掛鉤,但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用于支付手段,可以進行電子化轉移、儲藏或交易”。可見,虛擬貨幣并不是法定數字貨幣,不具有國家信用,往往不被各國承認具有法定支付價值。
虛擬貨幣參與跨境賭博,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是把虛擬貨幣作為賭博籌碼支付結算工具。一些賭博網站自行收取虛擬貨幣作為賭資,賭客可以根據賭博平臺提供的方法指引,自行購買虛擬貨幣后充值至賭博網站提供的賬戶地址,也可以通過賭博網站自行搭建的錢包APP充值賭資。此外,一些跑分平臺提供承兌商銀行賬戶收取人民幣并出售虛擬貨幣,轉賬后虛擬貨幣會直接轉到賭博平臺賬戶。
二是將虛擬貨幣作為賭博投注對象的杠桿合約交易,即利用虛擬貨幣市場價格漲跌設置杠桿合約。
三是利用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開發賭博應用,將賭博規則以代碼形式寫在區塊鏈上,公開透明、不可篡改、自動執行、無法干預,因此不少平臺采用智能合約開設網絡賭場。
四是利用“區塊鏈+游戲”實施賭博,例如類似“賽馬”、“老虎機”、“黑池交易”等“游戲+區塊鏈”類的項目,誘導大量境內用戶參與。
隨著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等有關部門不斷加大打擊網絡犯罪的力度,“打擊洗錢犯罪專項行動”“打擊跨境賭博專項行動”“斷卡行動”等一系列組合拳的生效,傳統的賭博洗錢渠道遭遇沉重打擊,而虛擬貨幣的出現則為跨境賭博支付和轉移賭資打開了新通道。為了躲避監管和打擊,網絡賭博就瞄準了區塊鏈、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更多的是作為一個中介、工具被用于各類犯罪活動,例如洗錢、網賭、電詐等。
虛擬貨幣除了無實物狀態、有價值、數字化儲存、可支付等特征之外,還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可兌換性、交易便捷性等典型的特征,不僅能夠為違法犯罪提供更大的便利,還給刑事偵查帶來了更大的困難與障礙,使其更容易成為滋生一系列新型犯罪的肥沃土壤以及各種黑灰產業的優選性工具。
在技術方面,虛擬貨幣的去中心化讓其不受外匯管制,逃避金融監管。分布式讓其在全球任何網絡節點活動,監管難度很大。虛擬貨幣由于雙向匿名、點對點交易、便捷快速、全球流通、交易模式的復雜性、交易之后的不可撤銷性、持有方式的多樣性、價值認定標準存在爭議性等特性,難以控制其資金流向,使其非常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虛擬貨幣的查詢調取也很復雜,給取證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在商業方面,虛擬貨幣成功地利用了人們的投機心理,以“風口”“暴富”為誘餌,從而招募眾多人員注冊匿名地址,為其洗錢提供便利,兌換人民幣付給上游犯罪集團“金主”。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2021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因此,參與虛擬貨幣炒作,可能會承擔法律后果。而使用虛擬貨幣參與跨境賭博,更是觸犯了我國法律法規。對于網絡中陌生的“好友”賭博邀請、不法分子以金融投資為名開展的虛擬貨幣炒作行為要提高警惕,切勿輕信對方說辭,切勿相信虛假宣傳,發現此類行為要及時報警。請了解賭博套路,認清賭博的危害和后果,不要參與。
此外,要留心炒作和使用虛擬貨幣存在的風險,警惕虛擬貨幣平臺或發行方“攜款跑路”的可能性。參與金融投資要通過國家許可的正規渠道,不要輕信所謂低風險、高利潤、高回報的虛擬貨幣炒作項目,以免遭遇詐騙,或淪為賭博犯罪分子的幫兇。
根據《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精神,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將加強會員管理和政策宣傳,倡導和督促會員單位抵制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對違反監管政策和行業自律規則的會員單位,依照有關自律管理規定予以懲戒。依托各類行業基礎設施開展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監測,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問題線索。
]]>我國已構建起了較為完善的電子支付法規制度體系。
規范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的法規制度主要有:《商業銀行法》《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等。
規范賬戶(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等)的法規制度主要有:《反洗錢法》《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等。
規范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法規制度主要有:《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條碼支付業務規范(試行)》等。
規范央行支付系統的法規制度主要有:《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境內外幣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規定(試行)》《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辦法》《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境內外幣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規定(試行)》《支付清算系統危機處置預案》《境內外幣支付系統危機處置預案(試行)》等。
為保障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合規展業,我國在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的外部審查、內部控制等方面制定了較為健全的制度體系。
在外部審查方面,監管制度主要聚焦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IT風險管控、數據和隱私保護、操作風險管控、財務風險管理及監管報告審查等內容,通過《反洗錢法》《數據安全法》《商業銀行法》《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等進行了明確。
在內部控制方面,《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要求,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在數據管理和操作流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電子支付業務的真實性、完整性、安全性。
例如,《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就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外部管理和內部審查,作出全面和細致的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遵守反洗錢等風險管理要求,加強內部控制,定期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等;監管機構可依法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等措施,督促非銀行支付機構合規開展電子支付業務。
在網絡安全方面,《網絡安全法》《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對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的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作了明確規定,要求電子支付領域客戶軟件、受理終端、銀行卡、數字證書等設備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和安全評估要求。
在防范運行風險方面(包括業務連續性和應急管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商業銀行業務連續性監管指引》《支付清算系統危機處置預案》等制度對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的業務連續性計劃、應急處置和災難恢復能力作出明確規定(如災備中心與備份流程,網絡架構冗余等),以有效應對系統和技術故障,切實防范運行風險。
電子支付用戶存放在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的合法資金受我國法律保護。《商業銀行法》《儲蓄管理條例》《支付結算辦法》充分保障用戶存取款和轉賬支付的自由,要求商業銀行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支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借用備付金,不得以備付金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擔保。
為防范流動性風險、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監管制度進一步細化了針對不同風險等級和交易類型的限額管理。例如,《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規定,銀行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并針對不同客戶,在電子支付類型、單筆支付金額和每日累計支付金額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條碼支付業務規范(試行)》規定,銀行、支付機構應根據客戶風險防范能力分級,對客戶條碼支付業務進行限額管理。
我國電子支付監管制度一直將保障客戶資金安全作為監管重點,主要從電子支付用戶、服務提供商兩方面明確了客戶資金保障的具體措施。概括來說:
用戶應提供反映其真實意愿的申請資料,仔細核對支付指令,妥善保管交易密碼、電子簽名數據等安全工具,一旦發現安全工具遺失、被盜用或者被用于未經授權的支付,應及時通知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例如,《反洗錢法》規定,任何單位與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電子商務法》規定,用戶在發出支付指令前,應當核對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額、收款人等完整信息;《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銀行賬戶、支付賬戶。
服務提供商應驗證客戶身份、取得支付授權、明確支付工具數量和限額、交易地點和類型,以及使用渠道和范圍,提示交易風險,對異常賬戶和可疑交易采取監測和處置措施。例如,《反洗錢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對監測識別的異常賬戶和可疑交易,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根據風險情況,采取核實交易情況、重新核驗身份、延遲支付結算、限制或者中止賬戶有關業務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為保護非銀行支付機構所持有客戶資金的安全,監管部門構建了政府監管、行業自律、清算機構監督、非銀行支付機構自我管理的全方位監管體系。《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以客戶備付金提供擔保,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根據用戶發起的支付指令劃轉備付金,將備付金全額交存至中國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將備付金與自有資金分開管理。
《反洗錢法》《反電信網絡詐騙法》《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法規制度要求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按照要求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監測模型,加強對可疑交易的監測,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當監測發現可疑交易時,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中心報告,聯系客戶核實交易,必要時可采取重新核驗身份、延遲支付結算、阻斷交易等防范措施;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能履行風險防控義務的,將受到行政處罰。
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我國專門出臺了《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明確規定了牽頭部門和主體責任部門,并明確監管機構、支付服務提供商、個人以及用戶的責任。中國人民銀行作為金融部門反欺詐的監管主體,出臺《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規范了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的反電信網絡詐騙責任。此外,《關于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的通知》《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也分別規范了開展各類業務的支付服務提供商的反欺詐相關責任。
電子支付發展初期,銀行柜臺收到付款人支付指令后需要采取線下、人工等方式處理,對此,《支付結算辦法》允許匯款人申請撤銷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隨著移動支付等新興電子支付方式的不斷普及,客戶在線上發起支付指令時,可選擇實時或延時處理。對于實時處理的支付指令,不存在取消或修改指令的情形。因此,監管制度要求支付服務提供商應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戶發出電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戶對指令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確認,并明確了支付指令異常時的多元補救措施。例如《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分別規定了銀行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責任:因客戶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銀行、支付機構應主動通知客戶更改或者協助客戶采取補救措施。
《電子商務法》規定,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承擔。但是,如果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能夠證明,未經授權的支付是因用戶的過錯造成的,那么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不承擔責任,而是由電子支付用戶承擔損失。同時,還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應當加強電子支付交易指令的授權驗證,配合電子支付用戶查找未經授權電子交易的發生原因。此外,《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還對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交易實施限額管理。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因自身系統或內控制度等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或遲延執行,致使用戶款項未準確入賬的,應及時糾正。
現有監管制度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應當向用戶披露電子支付費用收取及變動情況、責任與義務情況、用戶數據使用情況,并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及程序、一般服務條款等。具體來看:
在費用收取及變動情況方面,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應公開披露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通過營業場所、網站等渠道進行公示;調整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的,應在調整之前提前進行公示,并有效通知客戶,保護客戶知情權和選擇權。
在責任與義務約定方面,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應與客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
在 用戶數據等資料使用方面,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應妥善保管、使用客戶信息,充分履行客戶信息保護責任。
在 投訴處理機制及程序制定方面,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在收到金融消費者投訴后,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進行處理,并告知投訴人處理情況。
在投訴處理速度方面,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應在監管部門轉辦投訴的規定時限內及時處理并妥善解決投訴。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基于民事協議向用戶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所涉及的爭議屬民事范疇。監管制度在爭議解決機制建設上,遵循立足我國實際情況、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電子支付用戶和服務提供商合法利益、促進電子支付健康發展的思路。
從爭議的提出環節來看,監管制度支持電子支付用戶在服務提供商相關資料保管期限內,對其所提供的服務提出爭議。例如,《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規定,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后或者一次性交易結束后至少保存5年,交易記錄自交易結束后至少保存5年。《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對用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后或者一次性交易結束后至少保存5年,對交易記錄自交易結束后至少保存5年。
從爭議的確認環節來看,監管制度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對爭議有及時受理和處置的義務。例如,《中國銀監會關于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切實做好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通知》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各項投訴并登記,受理后應當通過短信、電話、電子郵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戶受理情況、處理時限和聯系方式。《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及時妥善處理與用戶的爭議,履行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此外,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回應群眾合理訴求,通過發布風險提示,指導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建立客戶訴求快速響應機制,及時查收、確認、受理、反饋用戶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的投訴。
從處理爭議交易與非爭議交易的關系來看,監管制度充分尊重電子支付用戶與服務提供商之間的民事協議安排,允許服務提供商收取無爭議交易的費用,避免爭議解決過程影響正常交易開展。
我國高度重視電子支付服務客戶權益保護,監管制度要求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配合金融監管總局建立完善金融糾紛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積極主動與消費者協商解決爭議,并對其受理爭議解決的渠道作出明確規定。此外,《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工作安排的公告》等制度規定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分別接收轉辦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機構的投訴爭議,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未決爭議。
在爭議解決機制的建設方面,監管制度要求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披露糾紛處理及投訴受理方式,及時處理差錯交易和客戶投訴。服務提供商受理爭議普遍采用電話、即時通訊等實時交互渠道,輔之以信函、電子郵件、網站留言等非實時交互渠道。
在保障爭議解決機制有效運轉方面,《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應當設置專職部門負責爭議解決,確保有足夠的人力、物力開展工作,并定期向高級管理層、董(理)事會匯報相關工作,避免內部多頭管理影響爭議處理效率。
在對爭議解決的救濟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設立投訴轉辦服務渠道,接收轉辦非銀行支付機構電子支付用戶的投訴事項,并督促服務提供商處理;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統一接收轉辦對銀行機構的投訴事項。此外,電子支付用戶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化解糾紛。
銀行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可通過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實現跨機構資金轉移,以確保劃轉的安全性和合規性。一個銀行賬戶通常可以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多種電子支付渠道,與另一個銀行賬戶進行資金收付,或與同名的支付賬戶進行充值、提現等特定類型的資金收付。一個支付賬戶或銀行賬戶也可以通過掃描二維碼等形式,與另一個支付賬戶或銀行賬戶進行消費、轉賬等特定類型的資金收付。
我國《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為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公平競爭、各種所有制主體平等進入市場提供了堅實的法制基礎,并為新參與者進入市場后平等地獲取市場機會提供了制度保障。
電子支付相關法規制度在以上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內外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和銀行卡清算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強調了公平競爭的原則,并在金融消保、支付創新、支付工具等規章制度中對支付產品、商業模式等具體事項的公平競爭作出了詳細規定。
關于支付服務提供商開展電子支付業務所需的技術支持,我國的監管制度設定了全面的強制性國家標準(GB)、金融行業技術標準(JR)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并平等適用于同一類型的支付服務提供商,包括且不限于支付外部接口、業務處理、身份驗證、授權級別、數據收集、數據存儲和數據共享等方面的技術要求,以確保支付服務提供商公平競爭和安全運營。
內容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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