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廣東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新聞發布會,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副行長蘇赟作為主發布人介紹相關情況,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等5家單位負責同志出席發布會。以下為文字實錄:
鄧鴻
■ 廣東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副主任
女士們、先生們,各位記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歡迎出席廣東省政府新聞辦新聞發布會。經國務院同意,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試點擬于近期啟動。“跨境理財通”是國家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推進內地與香港澳門金融合作的重要舉措,有助于廣東推進“雙區建設”。為便于社會更好地了解相關信息和政策,我們今天邀請到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相關負責同志介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的主要內容,并回答記者提問。
首先介紹出席今天發布會的發布人: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副行長蘇赟先生,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長邢毓靜女士,廣東銀保監局副局長陳曉勇先生,深圳銀保監局局長張利星女士,廣東證監局局長楊宗儒先生,深圳證監局局長李至斌先生。
現在,有請蘇赟先生介紹總體情況。
蘇赟
■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副行長
謝謝鄧主任。各位媒體朋友,女士們,先生們,歡迎大家蒞臨今天的新聞發布會!借此機會,我謹代表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對各位媒體朋友長期以來對廣東金融事業和人民銀行工作的關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
就在剛剛下午三點左右,在人民銀行總行、國務院港澳辦、省府領導和港澳特首的親自見證下,“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正式啟動。由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牽頭,廣東、深圳銀保監局、證監局共同參與起草的業務試點《實施細則》也正式印發。這是金融支持大灣區建設的又一重大舉措。根據今天新聞發布的安排,圍繞《實施細則》,我向大家介紹三個方面情況。
一、關于《實施細則》的起草背景
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重大國家戰略。黨中央、國務院在2019年2月份正式印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人民銀行等四部委也于去年5月份出臺《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就是我們常說的大灣區“金融30條”。廣東金融系統一直圍繞這些重大戰略部署和具體部署任務,積極爭取并落地實施了多項創新性的金融政策,全力推進和支持大灣區建設。比如,開展港澳代理見證開立內地個人銀行賬戶試點、自由貿易(FT)賬戶試點,推動跨境移動支付更加便利化,推進更高水平的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資本項目便利化改革等等。這些試點和業務極大地促進了大灣區金融深度融合,支持了大灣區經濟高質量發展。
今天,《實施細則》正式發布,標志著“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進入實際操作階段。這不僅有利于大灣區居民更加靈活地配置家庭資產,也有利于粵港澳三地金融機構擴容業務、深化合作,將加快推進粵港澳區域經濟一體化。
二、關于《實施細則》的起草過程
總的來說,《實施細則》的起草是一個響應市場需求、詳細研究論證和充分征求意見的過程。香港、澳門與廣東文化同源、人緣相親,三地經貿活動、人員往來非常密切。當前,內地理財產品收益率對港澳居民有較大吸引力,內地居民也希望多元化配置境外資產,大灣區居民跨境配置理財產品的需求愿望是比較強烈的。
圍繞大灣區居民的這些需求,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堅決踐行習近平總書記“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積極響應、主動作為,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加強與內地和港澳監管部門溝通協調,提出“跨境理財通”的初步設想。隨后,以座談、實地調研、公開征集等形式,充分征求銀行、基金、行業協會、個人等市場主體意見,梳理業務流程、研究監管模式、擬定試點方案。
從研究工作啟動至今,我們對“跨境理財通”的業務思路和政策框架反復進行論證、修訂和完善,最終解決了理財資金跨境匯劃、理財產品范圍、銀行跨境合作、三地投資者保護等關鍵問題。前不久,《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和《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正式印發,大灣區加快一體化發展面臨新的契機。可以說“跨境理財通”《實施細則》的發布正當其時、應運而生,為跨境投資理財產品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基礎和法規保障。
三、“跨境理財通”的特點
按照“統籌協調、穩步推進、安全便利、風險可控”的原則,“跨境理財通”試點作出多項創新制度安排,在守好跨境金融風險底線的基礎上,最大程度地優化金融服務體驗。
一是“跨境理財通”的業務辦理流程對于投資者十分“友好”。
為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資者業務辦理效率,“跨境理財通”支持線上簽約、代理見證開戶、線上風險測評、遠程購買產品,基本能實現全流程遠程辦理。同時,我們鼓勵銀行優化業務流程,讓內地和港澳居民能夠享受更加便利、快捷的跨境金融服務。
二是粵港澳三地銀行在個人跨境理財業務上能開展全方位的合作。
“跨境理財通”包含“北向通”和“南向通”。簡單來說,港澳投資者和大灣區內地投資者可通過當地銀行購買對方銀行銷售合資格
的投資產品。這樣,粵港澳三地銀行會在賬戶基礎、業務系統、網點布局等硬件設施上進行對接,在營銷服務、業務規則、投訴處理等運行規則上實現銜接,大灣區金融基礎設施“硬聯通”和規則機制“軟聯通”又將走“深”一步。可以說,“跨境理財通”為大灣區金融業深度融合發展提供了一個新的典型示范。
三是“跨境理財通”在防控金融風險方面有嚴密的機制安排。
無論是“北向通”,還是“南向通”,投資者在購買投資產品時均需在投資產品購買地開立投資戶、在資金匯出地開立匯款戶。對投資戶與匯款戶之間建立資金閉環匯劃關系,加之對跨境資金實行總額度和單個投資者額度管理,能夠有效地防范跨境金融風險。
四是“跨境理財通”業務注重投資者權益保護。
考慮到三地法律制度不同,投資者消費習慣有差異,在業務試點中我們加強了與香港、澳門金融管理部門的協調合作,強化信息共享,建立糾紛解決機制,共同夯實投資者權益保護基礎,確保大灣區居民跨境投資理財產品時能獲得最大程度的權益保護。
五是“跨境理財通”業務統一使用人民幣結算。
為便于個人投資者管理和識別銀行理財產品風險,降低跨境交易環節的匯兌成本,“跨境理財通”業務涉及的跨境結算均使用人民幣,資金兌換在離岸市場完成。
下一步,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深圳銀保監局,廣東、深圳證監局將扎實做好“跨境理財通”試點業務各項基礎服務,全面宣傳試點政策,認真指導銀行依法合規展業,并與港澳金融管理部門一同做好投資者保護工作。歡迎符合條件的銀行和投資者參與到“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中,用足用好金融改革的政策紅利,以實際行動推動粵港澳金融市場的互聯互通,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國際金融樞紐的建設。謝謝大家!
鄧鴻
■ 廣東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副主任
謝謝蘇赟先生。下面進入提問環節,按照慣例,提問前請通報所在的新聞機構。
新華社廣東分社記者: 請問蘇赟副行長,《細則》中提到要對“跨境理財通”業務進行額度管理,這是基于什么考量?具體應該如何實施?謝謝。
蘇赟
■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副行長
謝謝您的提問。“跨境理財通”實行總額度和單個投資者額度管理,主要是基于安全性和普惠性考量。考慮到前期已有長期在大灣區工作生活的港澳居民在內地購買理財產品,我們以近年來內地9市銀行存續理財產品余額為參照,秉承試點初期穩健起步、風險可控的原則,將“南向通”和“北向通”總額度暫定各1500億元人民幣。也就是說,港澳個人購買內地理財產品資金凈流入額不超過1500億元,大灣區內地個人購買港澳理財產品資金凈流出額也不超過1500億元。這兩個1500億都是一個“資金流動凈額”的概念。拿“北向通”舉例,港澳投資者既會匯入資金用于購買理財產品、也可能贖回產品后匯出資金,那么市場上“北向通”業務的資金流動規模會有一個動態變化,但這個流入凈額只要在1500億元凈額上限內,投資者都可循環使用。另外,為體現試點政策的普惠性,讓更多的投資者參與業務,享受政策紅利,《細則》還設定了單個投資者額度,目前暫定為100萬元,這也是資金流動凈額的概念。
下一步,我們會密切關注試點的推進情況,動態監測額度使用需求,根據市場需求和宏觀經濟形勢,適時調整“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限額和單個投資者限額,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盡量滿足市場的需求。謝謝!
澎湃新聞記者: 請教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邢毓靜行長,內地一些投資者青睞香港金融機構的產品,但是香港市場的部分產品風險比較高,“跨境理財通”在制度設計上如何幫助內地投資者把控風險?謝謝。
邢毓靜
■ 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長
謝謝這位記者的提問。為幫助內地投資者把控境外投資風險,“跨境理財通”試點業務作了以下三方面的制度設計。
一是
對投資產品的風險等級進行了設定。經過人民銀行、銀保監、證監與港澳金融監管機構的協商,為防控風險,試點業務開展初期,港澳金融監管機構規定港澳銀行僅向內地投資者提供中低風險、非復雜的投資產品。具體產品范圍,可以查詢今天港澳金融監管機構發布的細則。《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也要求內地合作銀行提示內地投資者,在開展“南向通”業務時,結合自身風險偏好確定投資目標,客觀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這一條對投資產品的風險等級,港澳會有非常明確的中低風險和非復雜的投資產品,同時我們在內地發布的《實施細則》中,也要求內地的合作銀行要提示投資者相關的風險。
二是
設定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列明了開展“南向通”業務的內地投資者,需滿足三方面條件:一是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是要具有灣區內地9市戶籍,或者在9市連續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滿5年;三是2年以上投資經歷,并且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100萬人民幣或家庭金融總資產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
三是
設定個人投資限額,這一條剛才蘇赟副行長在回答新華社記者提問時已經明確了,在此我就不再贅言。
總的來說,三個方面:通過投資產品的風險等級、投資者的適當性要求以及初期的個人投資限額,希望能夠在這個過程中幫助內地投資者把控風險。謝謝!
陳曉勇
■ 廣東銀保監局副局長
謝謝這位記者朋友的提問。根據《實施細則》規定,“跨境理財通”的“北向通”業務中,港澳投資者可以購買到的投資產品主要包括符合條件的理財產品和公募基金兩大類。其中理財產品為內地理財公司(包括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資理財公司)按照理財業務相關管理辦法發行,并經發行人和內地代銷銀行評定為“一級”至“三級”風險等級的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公募理財產品(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除外)。結合監管職責,借此機會我著重介紹一下“北向通”理財產品的三個特點。
一是“北向通”理財產品的發行主體為理財公司。
近年來,監管部門在資管新規的頂層框架下,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監管制度,通過引導商業銀行設立理財子公司,以及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設立外方控股的合資理財公司,推動理財業務規范化、高質量發展。目前來看,理財公司發展良好,截至上半年末,理財公司產品存續規模市場占比近四成,在市場利率平緩下行、資管行業打破剛兌的大背景下,理財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展現出了良好的市場競爭力,將成為豐富港澳投資者跨境投資渠道的有益補充。
二是“北向通”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定為“一級”至“三級”。
我們主要考慮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以及港澳投資者對內地理財市場和投資理念的熟悉有一個過程,將“北向通”理財產品風險等級嚴格限定在“一級”至“三級”之間,可以給港澳投資者提供一個更為穩健的投資環境。
三是“北向通”理財產品類型為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公募理財產品。
目前理財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中,固定收益類產品占據主導地位;同時,權益類理財產品規模增長較快,所以選擇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理財產品既符合目前產品結構的現狀,也有利于港澳投資者更好地分享內地的發展成果。
我們相信“北向通”理財產品將進一步豐富港澳居民跨境投資的渠道,對內地理財市場也帶來了新的機遇。廣東銀保監局將積極加強跨部門協作,共同推進“跨境理財通”業務順利落地、有序開展,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注入新的金融創新活力。謝謝!
深圳衛視記者:
提問廣東證監局的宗儒局長,內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內地代銷銀行對公募基金做的風險評級可能不一致,投資者能否通過“北向通”購買這類產品呢?謝謝。
楊宗儒
■ 廣東證監局局長
感謝這位記者朋友的提問。大家知道,公募基金產品實行雙受托制度,具有每日估值、組合投資、公開披露等特征,被公認為最規范透明的大眾理財產品之一。公募基金產品風險分級一般分為五級,這次“北向通”投資的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范圍限定為“R1”至“R3”三個級別,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謹慎型、穩健型、平衡型產品,總體來講風險屬于中低類型。按照“跨境理財通”《實施細則》的規定,只要公募基金管理人和代銷銀行對公募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定等級均在“R1”至“R3”范圍內,即使兩者評定的具體風險等級不完全一致,也符合“北向通”投資產品要求。舉個例子,如果某只公募基金,內地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將風險評級定為R2,內地代銷銀行評級為R3,按照這個規定,也是可以被列入“北向通”投資產品范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以申請購買。
接下來,廣東證監局將切實落實好證監會關于
“跨境理財通”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總體安排,加強與人行、
銀保監
等
兄弟
單位在監管信息交流、
監管
執法
等方面
的
協作,進一步改進監管服務,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體驗感和滿意度。謝謝!
大灣區之聲記者: 請問,試點過程中,港澳投資者在購買內地理財產品發生買賣糾紛時,該如何解決?謝謝。
邢毓靜
■ 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長
謝謝您的提問。關于港澳投資者在購買內地理財產品發生買賣糾紛的時候,有兩個層面,一個是監管層面的規定,一個是投資者具體發生買賣糾紛時該怎么處理。從監管層面來看,人民銀行、銀保監和證監三部門高度重視對港澳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工作,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來維護港澳投資者的權益保護:
第一,《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明確要求內地代銷銀行建立“跨境理財通”投資者權益保護和投訴糾紛解決相關機制。《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將“投資者權益保護實施方案”列為內地代銷銀行申請報備材料之一。
第二,我們今天在座的六個部門會對內地代銷銀行制定的投資者權益保護實施方案及其落實情況進行持續評估,持續引導、督促內地代銷銀行開展金融知識及宣傳活動,提高港澳投資者對內地投資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法律意識以及依法維權能力。
第三,在一行兩會的指導下,我們還將繼續加強與香港、澳門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共享業務信息,建立糾紛解決機制,共同維護港澳投資者權益。
當具體的某個港澳投資者在內地購買理財產品發生糾紛爭議的時候,投資者可以選擇以下6個路徑來解決。
(1)若港澳投資者因所投資的產品與內地理財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發生糾紛爭議時,可以通過內地代銷銀行,協調內地理財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協商處理。
(2)若港澳投資者與內地代銷銀行發生糾紛爭議時,港澳投資者可以向內地代銷銀行的上級機構投訴。如港澳投資者與某銀行深圳分行(或者另外8個城市的分行)發生糾紛爭議,可向該銀行總行進行投訴。
(3)若港澳投資者認為內地代銷銀行糾紛處理結果不合理,或內地代銷銀行對港澳投資者投訴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在一定期限內不予處理的,港澳投資者可以選擇向內地代銷銀行所在地的金融管理部門進行投訴。
(4)港澳投資者可以請求大灣區內地金融消費者、投資者保護等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調解。
(5)港澳投資者可根據與內地代銷銀行達成的協議提請大灣區內地仲裁機構仲裁(如設在前海的深圳國際仲裁院)。
(6)港澳投資者還可選擇向大灣區內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謝謝!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記者:
接著再問一下邢行長,請問《實施細則》發布后,內地銀行何時能夠正式啟動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謝謝。
邢毓靜
■ 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長
謝謝這位記者的提問。今天(9月10日)《實施細則》發布,根據《實施細則》的最后一條,在《實施細則》發布之后的30天,也就是說10月10日《實施細則》正式生效。關于“跨境理財通”業務的正式啟動,其實今天已經正式啟動了,剛才主持人也介紹過。記者朋友可能真正想問的是什么時候能夠真正落地,如果是問何時真正落地的話,在《實施細則》公布30日之后(即10月10日)開始,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可在10月10日后,向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或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進行報備,當報備結束完成之后就可以正式開展業務。
在此,我也借這個機會向各位記者朋友介紹一下報備的相關內容,報備主體、報備時間(剛才已經介紹了)、向誰報備、報備需要的材料,以及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報備材料之后如何反饋向我們報備的銀行已經具備資格可以開展相關的業務。
(一)報備主體。參與“跨境理財通”業務的內地銀行分兩類,“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實施細則》第三條對此有明確的解釋。在此我簡單說一下,內地代銷銀行,是面向港澳投資者“北向通”購買理財產品服務的銀行。兩個要素,一個是面向港澳投資者,第二個投資者買的是“北向通”的理財產品。內地合作銀行,是為內地投資者“南向通”購買理財產品提供服務的。它的核心,合作銀行指的是面向內地投資者服務,投資者要買的是港澳地區的理財產品。不論是內地的代銷銀行還是內地的合作銀行,都需要報備。
(二)報備對象。“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報備工作將遵循“單一窗口”工作機制,這個也是為了盡量地降低商業銀行在報備過程中的復雜性,所以所謂的“單一窗口”工作機制指的是內地代銷銀行或者內地合作銀行只需要和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或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來報備,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或者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獲得備案材料之后會會同當地的銀保監局、證監局共同來審議相關材料。由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確認廣東銀保監局和廣東證監局相關意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牽頭確認深圳銀保監局和深圳證監局相關意見。
對于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在具體選擇報備地時,到底是選擇廣州來報備,還是選擇深圳來報備呢?這個應該按照屬地監管原則,重點是看擬開展“跨境理財通”試點業務的銀行主體所在地。舉例來說,大型國有銀行(如工農中建交郵儲)的廣東省分行應向廣州人行進行報備,其深圳市分行應向深圳人行進行報備。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以及外資銀行(如招商銀行、北京銀行、匯豐銀行、渣打銀行等)的深圳分行應向深圳人行進行報備,除深圳以外的大灣區內地其他8城市的分支機構應向廣州人行進行報備。
(三)報備材料。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報備所需提交的材料在《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已列明,這里我就不贅述了。需要提醒的是有三個方面的核心要素,制度建設是否達到條件,系統測試評估是否達到條件,以及投資者權益保護是否在報備材料中有明確的說明,如果這三個方面都有的話,基本上按照《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準備材料就可以了。
(四)報備反饋。收到報備材料后,人民銀行將會同銀保監、證監部門共同審核。如果報備材料需要補充或修改的,由接收報備材料的廣州人行或深圳人行向銀行反饋。如果報備材料完整,不再需要任何補充或修改,將由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通過其官方網站(http://guangzhou.pbc.gov.cn/或http://shenzhen.pbc.gov.cn/ )分別公布已報備的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名單。如果內地代銷銀行或者是內地的合作銀行看到自己的名單在網上已公布的話,它就可以馬上開展相關業務,也就是說內地代銷銀行看見公告以后,即刻可以為港澳投資者“北向通”購買理財產品提供服務,內地合作銀行看到公告名單里有它的話,它就即刻對內地投資者“南向通”開展業務進行落地。謝謝!
南方財經全媒體集團記者:
請問深圳證監局的李至斌局長。《實施細則》納入“北向通”投資范圍的基金產品為公募基金,請問主要是基于哪些考慮?對于“北向通”可投公募基金產品的管理人資質有什么特別要求?謝謝。
李至斌
■ 深圳證監局局長
謝謝記者朋友的提問。經過20多年的發展,公募基金憑借組合投資、專家理財、嚴格監管等優勢,已經成為廣為大眾投資者接受的一類投資產品。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數據,截至2021年6月底,公募基金管理規模已超過23萬億元。
將公募基金納入“北向通”投資范圍主要是考慮到公募基金是公認的成熟、規范投資品種,同時,試點初期,審慎起見,將納入“北向通”投資范圍的公募基金限定在中低風險的“R1”至“R3”風險等級的產品。針對市場關心的私募基金、私募資管產品未納入“北向通”投資產品范圍的問題,主要是基于試點初期確保平穩起步、嚴格防范風險的考慮。未來,隨著“跨境理財通”試點的不斷推進,可適時研究拓展試點投資產品范圍。
目前,對于“北向通”可投公募基金產品的管理人資質,未作額外要求。
下一步,作為粵港澳大灣區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我們將認真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等政策精神,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從以下方面做好“跨境理財通”試點工作:
一是推動基金管理人不斷提升投研能力,增強投資者獲得感。督促基金管理人踐行理性投資、價值投資、長期投資理念,提高整體投研能力,為投資者持續創造價值。
二是壓實基金銷售機構責任,嚴格規范基金銷售行為。通過監管執法、案例警示等方式,督促基金銷售機構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專業、審慎展業。
三是暢通維權渠道,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投資者提供清晰、便捷、高效的維權渠道,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確保各項糾紛、投訴及時響應、妥善解決,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謝謝!
香港南華早報記者:
請問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的蘇赟副行長,“跨境理財通”業務落地之后,大灣區居民購買港澳理財產品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具體應該如何辦理?謝謝。
蘇赟
■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副行長
謝謝您的提問。大灣區內地居民購買港澳理財產品,根據《實施細則》,是有一定的條件的,其實邢毓靜行長也作了一些初步的介紹,這里我就不再重復,下面我就講一下具體的辦理程序。
在具體辦理過程中,大灣區內地居民先選擇一家試點銀行開立匯款戶,匯款戶可重新開立或指定已有賬戶。隨后,需辦理港澳銀行的投資戶開戶手續,并與港澳銀行簽訂投資協議。內地居民可到港澳銀行現場辦理,也可通過經辦銀行遠程辦理。因為在剛才的介紹中我也介紹過,“跨境理財通”的業務辦理流程對投資者是十分友好的,為了最大限度提高投資者的辦理效率,“跨境理財通”支持線上簽約、代理見證開戶、線上風險測評、遠程購買產品,因為這些都是非常方便的。在投資戶和匯款戶都開好以后,經辦銀行在匯款戶和投資戶之間會建立資金閉環匯劃的安全管道,投資者即可通過閉環管道購買港澳理財產品。
銀行開辦上述業務需要具備的條件和辦理過程,剛才邢毓靜行長也作了介紹,我這里就不再重復。謝謝!
香港鳳凰衛視記者:
請問深圳銀保監局的張局長,我們關注到《實施細則》當中是提到了不得進行跨境銷售。銀行向港澳投資者銷售“北向通”投資產品有何要求與規定?謝謝。
張利星
■ 深圳銀保監局局長
謝謝這位記者朋友的提問。前面幾位監管同仁都已經介紹了,“北向通”投資產品范圍包含理財產品和公募基金,銷售這些產品應該分別遵守中國銀保監會今年發布的《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內地代銷銀行在代理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具體來說有四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內地代銷銀行應依法合規銷售理財產品。內地代銷銀行通過營業網點,也可以通過手機APP、官方網站等一些自有的電子渠道,通過營業網點銷售,就要按照監管規定實施理財產品銷售專區管理,對銷售專區設置明顯標識,并在銷售專區內對每只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內地代銷銀行通過電子渠道向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完整客觀記錄營銷推介、產品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投資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
二是內地代銷銀行應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有效做好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并且根據對投資者風險能力的評估結果有針對性地匹配相應風險等級的投資產品,尤其是面向港澳投資者與面向內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標準應該保持一致,同時代銷銀行還要切實履行信息保密各方面的義務。
三是規范銷售活動,也就是說內地代銷銀行在從事銷售活動中不得出現誤導銷售、虛假宣傳、不當展示業績比較基準、與存款或其他產品進行混同、強制捆綁和搭售其他服務或產品、違規代客操作、私售“飛單”產品等行為。
四是不得跨境銷售。《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六條,明確“不得主動跨境邀請、招攬客戶和提供投資建議或前往港澳(內地)開展’跨境理財通’的實質性銷售行為”。“實質性銷售”的概念可參照《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掌握,銷售主要是指以下四類行為:(一)以展示、介紹、比較單只或多只理財產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間接提供認購、申購、贖回服務等方式宣傳推介理財產品;(二)提供單只或多只理財產品投資建議;(三)為投資者辦理產品認購、申購和贖回;(四)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活動。
下一步深圳銀保監局也會一如既往地與人民銀行、證監局等監管同仁密切合作,指導銀行機構依法合規地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同時也歡迎符合條件的銀行、投資者積極參與試點,用好金融改革政策紅利,推進內地與港澳社會經濟共同發展。謝謝!
鄧鴻
■ 廣東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副主任
由于時間關系,提問環節到此結束。如果大家還有感興趣的問題,接下來可以跟省新聞辦的工作人員進行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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