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地下錢莊
地下錢莊是民間對從事地下非法金融業務的一類組織的俗稱,是指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從事跨境匯款、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等活動,根據1998年6月30日國務院頒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3條規定:”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從事或者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融資擔保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因此,地下錢莊屬非法金融機構。
地下錢莊在國外也有多種表現形態。在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地的華人區稱為”地下銀行”,主要從事社區華人的匯款、收款業務。類似地下錢莊的組織機構在亞洲還有很多,一些地下錢莊在印度、巴基斯坦已發展成為網絡化、專業化的地下銀行系統。
二、地下錢莊的典型案例
4月1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跨境賭博資金非法轉移案例的通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嚴厲打擊跨境賭博所涉資金非法匯兌行為,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違規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1: 天津籍刑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年9月至10月,刑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4筆,金額折合314.5萬美元,并將資金用于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40萬元人民幣。 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2: 福建籍林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年6月,林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折合290萬美元,并將資金用于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40萬元人民幣。 處罰信息納入中國 人民銀行征信 系統。
三、地下錢莊的危害
地下錢莊活動不僅影響了合法金融機構正常業務的開展,嚴重擾亂了我國金融和 外匯管理秩序,威脅國家金融安全,而且已成為洗錢分子清洗贓款的重要通道,助 長 了貪污腐敗、走私、販毒等嚴重犯罪活動,成為非法集資等經濟犯 罪以 及 走私、 販毒、網絡賭博、貪污受賄等犯罪活動轉移贓款的工具。
一 是影響國際收支統計準確性,減少國家外匯收入。 地下錢莊在境內收付人民幣,在境外收付外匯,并在境內進行本外幣的相互劃轉,變相實現了人民幣的可自由兌換。 由于地下錢莊的資金交易無法納入正常的國際收支統計中,導致國際收支數據 不能準確 反映經 濟生活的實際情況,影響有關部門對人民幣匯率水平等方面的準確判斷和分析,從而嚴重沖擊了資本 項目外匯管制目標。 此外,對外貿易中大量應收外匯通過地下錢莊兌換成人民幣,減少了國家的外匯 儲備 ,影 響國家宏觀外匯政策的調整。
二是減少國家稅收。 一些企 業將在國內的人民幣經營收入支付給地下 錢莊,并在境外收取相應外幣,將應 納稅收入轉移至境外,偷逃稅款,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 特別是 當前一些公司、企業通過轉賬提現型地下錢莊將對公賬戶的 資金轉 入個人賬戶,然后通過虛列支出、虛增成本等手法平賬,達到掩蓋經營收入、少繳納應繳稅款的目的,致使國家稅款嚴重流失。
三是滋生和助長其他刑事 犯罪活動,敗壞社會風氣。 貪污賄賂等犯罪嫌疑人通過地下錢莊進行洗錢,從而得以“合法”占有和使用贓款,助長了腐敗活動的蔓 延,敗壞了 社會風氣; 地 下錢莊活動還容易引發綁架、搶劫等刑事犯罪案件,影響社 會治安。
總結: 地下錢莊作為一種特殊的地下金融網絡,不僅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金融外匯管理秩序,而且助長了上下游犯罪行為,勢必面臨嚴重的刑事處罰。